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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