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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