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