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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