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五条 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