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三条 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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