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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