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