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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