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