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