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