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