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