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