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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