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