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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