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