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