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