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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