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八章 调 解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八章 调 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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