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八章 调 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八章 调 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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