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