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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