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