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