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