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