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