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