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