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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