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八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