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