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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