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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