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