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