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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