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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