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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