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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