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