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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