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