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