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