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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