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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